中投公司制度性谜局待解
随着中投公司外汇资产运用规模的扩大,发行特别国债如果要由财政部和央行在公开市场共同进行对冲操作,可能将改变以央行货币政策为核心的宏观调控体系格局
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作为专门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资产的政府投资机构,它由国务院直接牵头组织,国务院副秘书长楼继伟出任董事长,可见其规格之高。
然而,高规格的地位并不能掩盖中投公司从组建到成立期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甚至这些问题会影响到未来中投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并最终影响中投公司市场化运作模式制度的正常建立。
投资黑石师出无名
中投公司的第一笔投资发生在尚未正式注册前,其主体资格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却于2007年5月20日宣布完成了第一笔投资,投资对象为美国著名的私人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黑石集团公司(BlackstoneGroup,下称“黑石集团”),投资金额为30亿美元,购买黑石集团约9.9%的无投票权普通股权。
这笔带有试水性质的投资一经披露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从收益角度看,黑石集团上市后股价连续下跌,已经造成了中投公司账面浮亏,非议者认为这是一笔非常不成功和轻率的投资。
一位金融法专家分析指出:“短短几个月的账面浮亏并不能作为该项投资成功与否的依据,也不是问题的关键。但这里有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一是投资行为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投资行为信息不公开。”
其时,中投公司进行投资依靠的是行政部门的决策,而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依托,在法人还没有成立之时经营行为已经发生,投资黑石集团“师出无名”。
管理层也意识到这一问题,该笔投资以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下称“建银投资”)的名义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充当中投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签署合同。但是,被代理人这个主体还未成立,代理人又如何去获得代理授权,这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悖论。
在目前中国强制结售汇的制度下,外汇储备名义上归央行管理,实质上属于央行对境内居民和企业的负债,运用外汇储备即是动用了对公众的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外汇储备的运用应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披露详细的信息,履行事先的充分讨论、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反馈等程序。
然而,此次中投公司对外投资的完整方案、决策程序、具体投资过程,以及以何种方式获得外汇储备的投资权等信息对于公众仍是一个谜。
中投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向是国际市场,尤其是国际金融市场。而国际市场更讲究法律规则,中投公司必须要注意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不能将国内市场习惯性的非规范性操作带到国际上去,否则就可能会被当地监管机构认定为违规或违法,甚至被采取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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